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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联合惩戒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时间:2015-09-18 点击:239 分享到: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财政部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提出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

今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即俗称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一体两翼”,“一体”就是“黑名单”制度本身,“两翼”就是公布案件信息和实施联合惩戒。

在案件公布方面,从今年10月起,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全国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均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共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36件,省以下税务机关共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536件。

在联合惩戒方面,今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交换利用合作备忘录》,为部门之间及时建设信息交换机制打下了良好基础。此次,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组织协调,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在内21个部门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标志着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工作开始实施。

据了解,18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强化税务管理、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和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同时,明确了惩戒措施的法律依据、责任部门及操作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孙瑞标表示,这些联合惩戒措施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涉及措施多,几乎包括了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的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又适用于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的所有惩戒措施;二是惩戒力度大,涉及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的任职资格、行政许可、政府采购、高消费和融资信贷等方面的限制;三是影响范围广,多领域、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将大大增加税收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下一步,21部门将通过密切协作,建设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大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等举措有效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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