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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公司要做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间:2015-09-18 点击:139 分享到: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般来说,广州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如纳税人是在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无论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都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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