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具体是:
1、用票单位填开发票时,必须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
2、手写发票必须整本启用,不得拆开使用发票;
3、按发票规定范围开,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
4、在规定的区域内填开,不得跨市、县携带空白发票;
5、按号码顺序逐个栏次填开,不得跳号、漏号或简略填开发票;
6、按规定时限顺序填开,不得提前或推后时间填开发票;
7、全套发票必须一次性填开,不得分开联次单张填写,且各联的内容和金额要一致;
8、如实填开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
9、按发票版面限额填开,不得超面额填开;
10、开票单位要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填开人员要签写姓名;
11、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填写有误的发票,不得再涂改使用,应完整保存各联,并在各联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
12、纳税人要完整、准确填写发票封面上记载的用票具体情况;
13、按规定裁剪发票,填写裁剪式收购统一发票,无发生代征税款的,只需填写一个大、小写金额;
14、按期核销发票。
15、当月开具发票,当月必须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