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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章程范本
时间:2015-10-03 点击:196 分享到:
  XX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县XX镇(乡)XX路(街、村)XX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
    第五条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股东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证照号码)
    XXX XXXXX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XX万元;于XXXX年XX月XX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XXX 货币 XX万元 XXXX年X月X日前出资XX万元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由公司盖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股东补足其差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以下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1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X年。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股东未及时委派,在新委派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有关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X年。监事任期届满股东未及时委派,在新委派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或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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